发布日期:2024-10-14 23:37 点击次数:191
近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到,项目资金具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部分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支持部分地区以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各地老年助餐机构根据需要购置或更新助餐设施设备。
原文如下: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资金,具体包括支持部分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各地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民政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具体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部分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其经常活动的居家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支持部分地区以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上门服务。
(三)开展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各地老年助餐机构根据需要购置或更新助餐设施设备。
第六条 每年支持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项目地区,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具体遴选方案,并按程序进行遴选和公示后确定。
第七条 每年分别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具体资金额度,由财政部商民政部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及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申报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地区要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申报材料,加强申报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申报地区进行调整后再行报送。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在申报信息上报后,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当立即向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报告,并对有关信息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项目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民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依职责对区域绩效目标申报的数据准确性、程序合规性、报送及时性负责。
第十条 民政部对省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匹配性、可行性及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地方民政部门进行调整或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根据审核结果,民政部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民政部报送的资金分配和区域绩效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用于部分地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参考相关地区需求和财力两方面因素,重点向养老服务需求大、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
其中,分配系数综合考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低收入老年人数量、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数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统筹确定。
为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每年将根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成果验收情况,对验收结果排名靠后地区所在省份的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扣减,用于奖励排名靠前地区,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高于扣减总金额。
第十三条 用于支持各地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老年助餐服务需求、城乡差异、地方财力等因素,并适当向低收入老年人口多、农村地区助餐需求大的省份倾斜。
其中,分配系数综合考虑6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量、低收入老年人数量、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数量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到各地区,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资金,不得扩大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除应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外,不得向其收取任何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各地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居家及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等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民政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56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陈筱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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